□張紅波
  在大多數人眼中,法律莊重嚴肅,文學親切可人,法官冷若冰霜,作家善解人意,彼此風牛馬不相及,甚至是相互對立。其實細究起來,兩者貌似水火不容,實則水乳交融,相得益彰。
  在審判實踐中,一個優秀的法官,除了必備嚴肅、認真、獨立、公正的“法官範”,還得有真實性、藝術性、情感性、審美性的“文學範”。
  真實性是文學的本質特征,也是法官堅守的司法底線。文學的真實性要求作者必須按照事物的本質來反映生活。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是法官的基本準則。法官在庭審中,對待證人、證據,需俯下身子,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,從多個渠道,多個側面,用證據來展示法律真實性。
  藝術性是文學的顯著特征。作家善於調動各種藝術手段和技巧,還原本色生活,表達自己的情感和願景,這點值得法官學習和借鑒。優秀的法官往往會通過當事人語言、聲音與儀錶或其他表現,依據生活知識、社會常識、人情常理、民風民俗等作出判斷,對不同職業、不同年齡、不同文化層次的當事人,採用不同的心理策略、庭審方法、教育方式,讓每一次庭審成為展示法治精神的完美藝術作品。
  情感性是文學的特征之一。文學情感性的高明之處在於能深入人的內心世界,把我們生命中被壓抑的欲望和秘密透露出來。審判實踐中,很多當事人不僅僅是為了贏得一場官司,還為了得到一種精神的慰藉。一名優秀的法官需要站在雙方當事人的角度,以情感人,以理服人,在實現合理公正解決案件的同時,疏導當事人對彼此和現實的不滿或絕望,滿足雙方當事人被極度感性或過度理性驅逐的精神需求,真正實現案結事了。
  審美性是文學的重要特征。審判工作除了要合情合理合法外,也需要像文學作品一樣,具有審美性,改變以往法官在人們心中些冷冰冰、刻板的固有形象。庭審中,法官著裝應該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規範,彰顯威嚴莊重之美。語言、神態、眼神、動作也應視情況作相應的調整,讓整個庭審展現出豐富多樣的美感。
  現代法官都接受過高等教育,希望法官們能在工作之餘,以更加直接的“文學範”,用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,深入淺出的筆法,創作一些法治文學作品,解決大多數人不懂法律的矛盾,增強人們的法治意識,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。
  (作者單位: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)
  (原標題:法官範與文學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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